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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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7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5〕219号  1995年7月31日  执行 =正文=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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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打击黄金倒买倒卖和走私违法活动,维护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打击黄金倒买倒卖和走私违法活动,维护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领取《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领取《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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