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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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六条
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5年11月1日  条款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二、三、四、八、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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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frac{\sum \left ( 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times 当月进口铂金数量 \right ) +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frac{\sum \left ( 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times 当月进口铂金数量 \right ) +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三、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 = 实际成交单价 ÷ (1 + 17%)
  '''单价 = 实际成交单价 ÷ (1 + 17%)'''


  金额 = 成交数量 × 单价
  '''金额 = 成交数量 × 单价'''


  税额 = 金额 × 17%
  '''税额 = 金额 × 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 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 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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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七、 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 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八、 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 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九、 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十、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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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3|4]][[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委托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Category:增值税即征即退]][[Category: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Category:2003|4]][[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委托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Category: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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