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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11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建房〔2010〕186号 2010年11月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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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 ||
为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建设部 | 为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 | ||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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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 ||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 |||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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