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11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建房〔2010〕186号  2010年11月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
 
无编辑摘要
第6行: 第6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
  为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155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