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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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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