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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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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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74号  2005年4月28日  执行
2005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74号  2005年4月28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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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05年4月30日前外贸企业收购上述货物并已经取得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5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按13%办理退税;2005年4月30日前生产企业如内销上述货物当地税务机关是按17%征税的,出口按13%计算免抵退税;按13%征税的,按5%计算免抵退税。'''
  '''四、2005年4月30日前外贸企业收购上述货物并已经取得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5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按13%办理退税;2005年4月30日前生产企业如内销上述货物当地税务机关是按17%征税的,出口按13%计算免抵退税;按13%征税的,按5%计算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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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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