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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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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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2005年5月18日  执行
2005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2005年5月18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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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Category:2005|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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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5|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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