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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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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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0号  2005年8月8日  执行
2005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0号  2005年8月8日  执行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2024年12月27日  条款修改
详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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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放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放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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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5|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专用发票]]
[[Category:2005|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专用发票]][[Category: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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