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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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  2009年10月23日  执行
2009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  2009年10月23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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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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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9|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税收优惠]][[Category: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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