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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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人均已赚净保费、人均营业利润和人均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核定该公司2005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9.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人均已赚净保费、人均营业利润和人均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核定该公司2005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9.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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