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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2年2月20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2〕21号 2012年2月20日 执行 =正文=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在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理解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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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 ||
近来,各地反映在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 近来,各地反映在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理解歧义,政策把握不准,各地执行不统一的情况,为此,现将该政策执行中相关疑难点进一步解释如下: | ||
一、 “宗地”的具体解释 | 一、 “宗地”的具体解释 | ||
第14行: | 第14行: | ||
二、“容积率”的具体解释 | 二、“容积率”的具体解释 | ||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地土地面积之比。一宗地互相连接的,必须将互相连接的土地计算一个容积率;纳税人有多处不相连接土地的,应分别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 |||
三、计入房产原值“地价”的解释 | 三、计入房产原值“地价”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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