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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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11月7日  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  国邮发〔2016〕107号  2016年11月7日  执行 =正文=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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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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