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主营业务界定服务指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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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界定背景
  一、界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7号,以下统称《通知》)有关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税务局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提请合作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发展局出具意见,确保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落细落准,引导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在合作区发展集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7号,以下统称《通知》)有关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税务局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提请合作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发展局出具意见,确保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落细落准,引导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在合作区发展集聚。


  二、适用对象
  二、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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