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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 ||
  根据《[[财政部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四、企业所得税  |   四、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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