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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4月26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监发〔2024〕83号 2024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档案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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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信息化建设,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 |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信息化建设,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 | ||
==第二章 | ==第二章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 ||
第七条 登记机关按照“一户一档、一档可立多卷”的原则和形成的时间顺序,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 | 第七条 登记机关按照“一户一档、一档可立多卷”的原则和形成的时间顺序,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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