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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品销售企业重组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23号 2008年2月15日 执行 | 2002年10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品销售企业重组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23号 2008年2月15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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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56 号)精神,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重组方案承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对其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剥离的少量土地、房产划归省级油品销售企业管理,因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56 号)精神,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重组方案承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对其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剥离的少量土地、房产划归省级油品销售企业管理,因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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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2|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契税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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