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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 ||
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 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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