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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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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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684号  1996年11月22日  执行
1996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684号  1996年11月22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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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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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6|N]][[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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