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8行: 第8行:
  为加强全市公有住房管理,促进公有住房合理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强全市公有住房管理,促进公有住房合理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的各类集资建房。
  一、公有住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的各类集资建房。


  二、公有住房是政策性住房,在出售前属于国有资产,各县区、各单位必须做到底数清楚、登记明确、账物相符;必须做到修缮及时、保障使用、管理有序;必须做到政策统一,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规定。
  二、公有住房是政策性住房,在出售前属于国有资产,各县区、各单位必须做到底数清楚、登记明确、账物相符;必须做到修缮及时、保障使用、管理有序;必须做到政策统一,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规定。
第33行: 第33行:


{{wiki置底}}
{{wiki置底}}
[[Category:2021|9]][[Category:长治市人民政府]]
[[Category:2021|9]][[Category:长治市人民政府]][[Category:公有住房|晋]][[Category:保障性住房|晋]]
27,532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