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35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第58行: | 第58行: | ||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十、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十、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服字〔2004〕85号)同时废止。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5|废]] | [[Category:2015|废]]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