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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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2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5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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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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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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