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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   五、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 ||
  附件:省(区、市)卷烟计税价格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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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1|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卷烟]][[Category:雪茄烟]][[Category:烟丝]]  | [[Category:2001|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卷烟]][[Category:雪茄烟]][[Category:烟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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