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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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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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3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2007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3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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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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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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