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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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7年1月1日  施行
2018年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7年1月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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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补缴递延税款情形包括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纠正不当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和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停止享受暂不征税待遇。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
  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补缴递延税款情形包括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纠正不当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和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停止享受暂不征税待遇。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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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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