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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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10 || 直接判D || colspan="5"|走逃(失联)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29 || 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10 || 直接判D || colspan="5"|走逃(失联)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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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30 || rowspan="3"|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sup>※</sup> || rowspan="3"|050107
| rowspan="3"|30 || rowspan="3"|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sup>※</sup> || owspan="3"|050107、050207、060307 || rowspan="3"|直接判D ||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含)内足额补缴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050207
 
060307
|| rowspan="3"|直接判D
||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含)内足额补缴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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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60日至180日(含)内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60日至180日(含)内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第559行: 第553行:
|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180日后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colspan="5"|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180日后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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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的<sup>※</sup> || 060101
| rowspan="3"|31 || rowspan="3"|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的<sup>※</sup> || rowspan="3"|060101、060102、060103、060104 || rowspan="3"|直接判D || colspan="5"|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060102
 
060103
 
060104
|| 直接判D || 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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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01 || 直接判D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含)以下,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060201 || 直接判D || colspan="5"|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含)以下,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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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以上,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colspan="5"|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以上,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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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sup>※</sup> || 060501 || 直接判D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32 ||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sup>※</sup> || 060501 || 直接判D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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