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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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3年10月31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3〕166号  200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3年10月31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3〕166号  200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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