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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7月24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通字〔2021〕12号  2021年7月2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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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第四十七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
===  | ===第六节 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 ||
  第四十八条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第四十八条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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