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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8月1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66号  2004年12月1日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31号  2020年10月23日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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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技监局发〔1993〕26号)同时废止。  | ||
  附表1:  |   附表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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