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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0301B版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6号 2009年3月12日 执行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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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财政部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的规定和各地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90301B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将其他无环醚、部分图书、含金产品和干制蔬菜的商品编码进行扩展,如:将商品编码2909190090“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7%退13%”扩展为29091900901“按13%征税的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3%退13%”和29091900902“按17%征税的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7%退13%”。此次共调整25条海关10位商品编码,具体见附件。 | 一、将其他无环醚、部分图书、含金产品和干制蔬菜的商品编码进行扩展,如:将商品编码2909190090“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7%退13%”扩展为29091900901“按13%征税的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3%退13%”和29091900902“按17%征税的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7%退13%”。此次共调整25条海关10位商品编码,具体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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