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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发〔2017〕8号 2018年1月1日 执行 | 2017年12月18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发〔2017〕8号 2018年1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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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排污费的清理政策要求,切实做好本市排污费制度的同步调整工作;各区税务、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以及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宣传辅导培训,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二、各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排污费的清理政策要求,切实做好本市排污费制度的同步调整工作;各区税务、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以及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宣传辅导培训,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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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7|D]][[Category:上海市财政局]][[Category:环境保护税|沪]] | [[Category:2017|D]][[Category:上海市财政局]][[Category:环境保护税|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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