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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招待费 ||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的5%。 ||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 | 业务招待费 ||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的5%。 ||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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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全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全文 | ||
|| 200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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