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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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 扣除标准 !! 说明 !! 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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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2017年
|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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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2017年
|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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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费用 ||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暂定名)|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第四条 || 2021年
| 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费用 ||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暂定名)|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第四条 ||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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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 2008年
  || 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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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 || 基于任职或受雇,具备合理性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 成本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 || 基于任职或受雇,具备合理性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 2008年
  || 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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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残疾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外加计100%扣除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 成本残疾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外加计100%扣除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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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 2008年
  || 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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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支出 || 据实扣除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 2011年
| 费用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支出 || 据实扣除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 201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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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支出 || 据实扣除 ||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费用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支出 || 据实扣除 ||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 2014年
  || 201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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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职工福利费 || 费用工资薪金总额14% || 成本(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支付给职工福利部门(项目)劳多派遣用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支出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费用职工福利费 || 费用工资薪金总额14% || 成本(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支付给职工福利部门(项目)劳多派遣用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支出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四条
  || 2008年
  || 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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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 费用工资薪金总额2.5% || 成本(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2008年
| 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 费用工资薪金总额2.5% || 成本(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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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 2008年至2017年费用工资薪金总额2.5%
| 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 2008年度至2017年度费用工资薪金总额2.5%


2018年至今费用工资薪金总额8%
2018年度至今费用工资薪金总额8%
  || 成本(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成本(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全文
  || 2008年
  || 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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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职工培训费用 || 据实扣除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职工培训费用 || 据实扣除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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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软件企业2008年
  || 2008年度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2020年
2020年度起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2009年
2009年度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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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 成本工资薪金总额2%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成本(费用)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费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 成本工资薪金总额2%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成本(费用)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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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第一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第一条
  || 2008年
  || 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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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招待费 ||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的5%。 ||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 业务招待费 ||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的5%。 ||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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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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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损失 || 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 资产损失 || 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在企业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在企业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 企业资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2008年度至2016年度企业资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2017年度起,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2013年度至2016年度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017年度起,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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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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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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