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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4月1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611号  2006年12月1日  执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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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  |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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