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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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5号  2004年5月12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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