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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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行: 第28行: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二条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二条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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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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