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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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12月2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  2005年12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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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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