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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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11月6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2012年1月1日  施行 2017年8月16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年10月1日  条款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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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2019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年9月21日  条款废止
第一条第四项中“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 的,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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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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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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