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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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2020年12月1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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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土地增值税新旧房划分标准及征收
  五、土地增值税新旧房划分标准及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转让的商品房,应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列入固定资产或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5年以上转让的,按旧房转让处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建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3年以上转让的,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再转让的,属转让旧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转让的商品房,应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列入固定资产或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5年以上转让的,按旧房转让处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建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3年以上转让的,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再转让的,属转让旧房。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确认方式: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确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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