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6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 提取码:n79x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积分规则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风险管理、纳税申报质量评价等日常管理,或者举报投诉、违法违规信息监测收集的问题线索,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并及时将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报告录入税务信息系统。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建设全国统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
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附件1)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附件2)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为累计积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TSC5级:
(一)上一个评价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二)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不满3年;
(三)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 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TSC1级:
(一)当前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的;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尚未解除的;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新设立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的。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直接降低当前信用等级。
对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进行执业负面记录。
第十六条 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按规定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为1年,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税务机关在将当事人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应当同步告知信用修复有关事项。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查询与展示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用评价结果: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
(二)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三)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积分明细,以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第十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主动展示信用情况。
第五章 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制度,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以下信用复核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产生或者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填写《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附件3)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填写《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附件3)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因涉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被举报投诉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涉及第三十一条所列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被举报投诉人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涉及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被举报投诉人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指举报投诉事项存在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经税务机关出具处理结论,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并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处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执法办案过程中的;
(三)不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经公示满3个月,或者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经公示满1年的,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税务机关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公告失信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并向申请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二)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级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管理,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的除外;
(三)依托税务信息化系统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二)在制定涉税专业服务日常检查计划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三十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其委托人推送风险提示;
(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三)停止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四)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一)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
(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在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查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
纳税人在知晓受托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或者已报送基本信息但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仍然委托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委托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现场受理税务代理业务时,可以查验涉税服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
对因纳税争议代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经查验发现未取得纳税人授权或者存在3年内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委托方纳税人到现场沟通。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为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查询及下载服务,对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排名靠前的涉税服务人员采取激励措施。
税务机关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经营服务场所展示本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2018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积分类别 | 积分/扣分标准 |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 |||
|---|---|---|---|---|---|---|---|---|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
| 01 | 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90分) | 0101 |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40分) | 直接得分 | 上一评价周期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 | 1.每个评价周期起评,该指标得分=40分×上一评价周期期末信用积分/500。
2.当年新设立的,该指标得分为28分;此前年度设立,当年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的,该指标得分为上一评价周期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得分的平均值,但不得高于24分。 3.当年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曾因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按规定办理行政登记被税务机关约谈或责令限期改正的,该指标得分为0分。 | ||
| 0102 | 公共信用综合情况(50分) | 直接得分 | 上一评价周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积分 | 1.该指标分值=50分×上年度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积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满分。
2.当年新设立的,该指标得分为35分;此前年度设立,当年报送基本信息的,该指标得分为上一评价周期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得分的平均值,但不得高于30分。 3.若未取得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积分,则按照纳税缴费信用得分计算。 | ||||
| 02 | 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30分) | 0201 | 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情况(30分) | 直接得分 | 平均分 | 1.该指标分值=截至积分时点全部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得分之和/截至积分时点委托人累计总数×30%。
2.积分时点无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得分的委托人,其纳税缴费信用得分按70分计。 3.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结果发生变动的,按照最新结果重新计算。 4.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的,则以解除时点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得分为该委托人最后得分;同时,该委托人应纳入委托人累计总数。 5.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后又重新建立的,按照委托人最新纳税缴费信用得分重新计算。 6.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D以及纳税缴费信用得分小于0的,其纳税缴费信用得分按0分计。 7.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保留D级的,其纳税缴费信用得分按20分计。 | ||
| 03 |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50分) | 0301 | 纳税人评价(20分) | 直接得分 | 平均分 | 1.该指标分值=委托人评价得分合计数/发起评价次数。
2.委托人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对应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0分、-5分。 3.每个评价周期末,税务机关网上向每个委托人发起一次评价。 4.超过评价期限,委托人未作出评价的,按照“基本满意”计分;如委托人为“非正常”状态且未作出评价的,按照“不满意”计分。 5.双方在评价周期内结束委托关系的,在结束的当天发起一次评价,期末不再评价。 6.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后又重新建立的,以评价周期内最后一次评价为准。 | ||
| 0302 | 税务机关评价(30分) | 直接得分 | 30分/20分;-2分/项;-100分;-200分 | 1.近三年内接受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根据税务机关最新检查结论赋予相应分值。检查发现,已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得30分;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得20分。
2.检查发现,涉税业务不符合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规定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20分。 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 ||||
| 04 | 实名办税(90分) | 0401 | 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5分) | 基准分 | -5分/次;-100分;-200分 | 1.作出信用承诺并领取信用码的,得基准分。
2.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5分。 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4.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 0402 | 报送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45分) | 040201 | 领取信用码情况(30分) | 直接得分 | 按涉税服务人员数量占比计算得分;-5分/次;-100分;-200分 | 1.该指标分值=30分×领取信用码的涉税服务人员数量/(积分时点职工总人数×50%),该指标最高分为30分。
2.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5分。 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4.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 040202 | 税收专业知识和技能(10分) | 直接加分 | 2.5分/人 | 1.涉税服务人员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中级会计师等任一涉税专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每人加2.5分(1人取得多项资格证书不重复记分)。
2.该指标最高分为10分。 | ||||
| 040203 | 发挥税收共治作用(5分) | 直接加分 | 3分/2分/1分 | 1.涉税服务人员入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的,按照全国、全省、全市三个等级分别加3分、2分、1分。
2.该指标最高分为5分。 | ||||
| 0403 | 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40分) | 直接得分 | 按人均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与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比值计算得分;-2分/份;-100分;-200分 | 1.该指标分值 = 40分 × 人均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该指标最高分为40分。
2.人均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 = 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 / 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涉税服务人员总数。 3.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 = 本省参与统计的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 / 本省参与统计的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涉税服务人员总数。 4.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涉税服务人员总数包括在此期间内从该机构退出的人员(下同)。 5.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的,每份扣2分,最高扣40分。 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7.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 05 | 业务结构(10分) | 0501 | 业务结构(10分) | 直接得分 | 按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在服务类总收入中占比计算得分 | 1.该指标分值=涉税专业服务收入/服务类总收入×10分。
2.“收入”是指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的累计收入。 | ||
| 06 | 服务质量(120分) | 0601 | 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20分) | 基准分 | -1分/份 | 未按规定将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的,每份扣1分,扣完为止。 | ||
| 0602 | 遵守执业规范情况(100分) | 060201 | 代理纳税申报质量 | 基准分 | 以100%起,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10分/次;-5分/次 | 1.按期代理纳税申报率=实际按期代理纳税申报(含财务会计报表)累计户次/应代理纳税申报(含财务会计报表)累计户次×100%。
2.经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疑点核实后发现存在代理纳税申报错误的,每次扣10分;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正申报且补缴税款的,每次加5分。 3.该指标最高扣100分。 | ||
| 060202 |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 基准分 | 发生该情形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 发生该情形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信用等级直接判为TSC1级。情节较重的,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情节严重的,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 | ||||
| 060203 |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 基准分 | 发生该情形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 |||||
| 060204 |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 基准分 | 发生该情形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 |||||
| 060205 | 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 | 基准分 | 发生该情形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 |||||
| 060206 | 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 | 基准分 | 发生该情形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 |||||
| 060207 | 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基准分 | 发生该情形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 |||||
| 060208 | 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 基准分 | 发生该情形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 |||||
| 060209 |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 基准分 | 发生该情形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 |||||
| 060210 | 其他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基准分 | -100分;-200分;-300分 | 1.发生该情形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较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情节严重的,扣3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三级,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
2.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 07 | 业务信息质量(50分) | 0701 | 遵守行政管理规定情况(30分) | 070101 | 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的 | 基准分 | -10分/-20分;-25分/-50分;-100分;-200分 | 1.存在逾期报送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信息情形且逾期报送比例不超过50%的,扣10分;逾期报送比例超过50%的,扣20分。
2.存在未报送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信息情形且未报送比例不超过50%的,扣25分;未报送比例超过50%的,扣50分。 3.业务完成时间以签署相关报告、意见或其他结论性文件时间为准。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5.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070102 | 报送业务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 基准分 | -4分/次;-100分;-200分 | 1.报送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4分,最多扣40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 070103 | 妨害税务机关依照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履行职责的 | 基准分 | -5分/次;-100分;-200分 | 1.存在该情形的,每次扣5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 070104 | 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以委托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情形的 | 基准分 | -5分/次;-100分;-200分 | |||||
| 070105 | 代为办理涉税业务未如实填报签署申报表等涉税文书的 | 基准分 | -5分/次;-100分;-200分 | |||||
| 070106 | 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而从事相关涉税专业服务的 | 基准分 | -5分/次;-100分;-200分 | |||||
| 070107 | 涉税服务人员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 | 基准分 | -5分/次;-100分;-200分 | |||||
| 070108 | 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 基准分 | -5分/次;-100分;-200分 | |||||
| 0702 | 单独报送一般税务咨询、其他税务代理业务信息(20分) | 直接加分 | 0.5分/份 | 1.每报送一份加0.5分。
2.该指标最高分为20分。 | ||||
| 08 | 行业自律(15分) | 0801 | 接受行业自律管理(15分) | 直接得分 | 15分 | 税务师行业协会或由各省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涉税行业协会会员得15分。 | ||
| 0802 | 受到行业惩戒情况 | 直接扣分 | -10分 | 受到公开谴责的,扣10分。 | ||||
| 09 | 党的建设情况(20分) | 0901 | 党员情况(5分) | 直接加分 | 5分 | 涉税服务人员中有党员的,加5分。 | ||
| 0902 | 党组织设立情况(15分) | 直接加分 | 15分/10分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党组织的,加15分;党员纳入区域性或行业性党组织有效管理的,加10分。 | ||||
| 10 | 人员信用(10分) | 1001 | 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情况(10分) | 直接得分 | 按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与全省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比值计算得分 | 1.该指标分值=10分×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全省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
2.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积分时点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之和-评价周期期初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之和)/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涉税服务人员总数。 3.评价周期内加入人员期初信用积分按加入时点信用积分计,评价周期内退出人员积分时点信用积分按退出时点信用积分计。 4.全省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本省参与统计的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之和/本省参与统计的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5.该指标最高分为10分,最低分为0分。 | ||
| 11 | 业务培训(15分) | 1101 | 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人数(10分) | 直接得分 | 10分 | 1.该指标分值=10分×本年度内参加培训达到规定时长的涉税服务人员人数/已采集的涉税服务人员数。
2.培训时长累积最低应达到12小时。 | ||
| 1102 | 业务培训测试通过率(5分) | 直接得分 | 5分 | 该指标分值=5分×已通过测试的涉税服务人员人数/参加培训的涉税服务人员人数。 | ||||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基本信息
| 基本信息 | 实名信息: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学历,政治面貌,移动电话,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年限,入职日期 | |
| 涉税专业资格(包括: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其他) | ||
| 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编号(包括: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等) | ||
| 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比如TSC5级、TSC4级……) | ||
| 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 1.申领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码时间(比如:2025年) | |
| 2.年度信用记录(比如:2024年累计积分**分;不良记录……) | ||
| 3.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比如:2024年学习时长**小时,测试合格;2025年……) | ||
| 4.参加税收志愿服务活动(比如:2024年总计服务时长**小时;2025年……) | ||
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积分/扣分标准 |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 |||
|---|---|---|---|---|---|---|---|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
| 01 | 执业记录 | 0101 | 纳税申报代办 | 1分/户次;0.5分/户次;0.1分/户次 | 1.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期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1分/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分/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分/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
2.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个税种或多次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 3.对经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疑点核实后发现存在代理纳税申报错误的,每次扣10分;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正申报且补缴税款的,每次加5分。 | ||
| 0102 | 一般税务咨询 | 1分/户 |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 ||||
| 0103 | 专业税务顾问 | 4分/次 | 1.报送特定业务报告要素信息每份次按规则加分,自愿报送“业务报告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信息且内容完整的,按项次加同等分数。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多次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3.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 ||||
| 0104 | 税务合规计划 | 4分/次 | |||||
| 0105 | 涉税鉴证 | 010501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 4分/次 | |||
| 010502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 | 1分/次 | |||||
| 010503 |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 4分/次 | |||||
| 010504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 | 1分/次 | |||||
| 010505 |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 4分/次 | |||||
| 010506 | 其他涉税鉴证 | 1分/次 | |||||
| 0106 | 纳税情况审查 | 4分/次 | |||||
| 0107 | 其他税务事项代办 | 0.5分/户次;0.2分/户次;0.1分/户次 | 1.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分/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2分/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分/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
2.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次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 | ||||
| 0108 | 其他税务代理 | 1分/户 |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 ||||
| 02 | 不良记录 | 0201 | 违反税务机关管理规定 | 020101 | 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业务信息的 | -10分/次;-50分/次;-100分/次 | 1.存在其中一类情形的,对经认定负有相关责任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10分;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加扣40分,共计扣50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0分,共计扣100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2.同时存在其中两类以上情形的,累计扣分。 |
| 020102 | 报送的基本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及业务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 ||||||
| 020103 | 妨害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 | ||||||
| 020104 | 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以委托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情形的 | ||||||
| 020105 | 代为办理涉税业务未如实填报签署申报表等涉税文书的 | ||||||
| 020106 | 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而从事相关涉税专业服务的 | ||||||
| 020107 | 涉税服务人员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 | ||||||
| 020108 | 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0202 | 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的 | -10分/次;-50分/次;-100分/次 | 发生该情形的,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扣50分;以后再发生该情形的,每次扣100分。 | ||||
| 0203 | 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 | 020301 |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 -50分/次;-100分/次;-200分/次;-500分/次 | 1.存在其中一类情形的,扣5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情节严重的,扣200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00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
2.同时存在其中两类以上情形的,累计扣分。 | ||
| 020302 |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 ||||||
| 020303 |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 ||||||
| 020304 | 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 | ||||||
| 020305 | 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 | ||||||
| 020306 | 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020307 | 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 ||||||
| 020308 |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 ||||||
| 020309 | 其他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0204 | 违反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规定 | -2分/项、-4分/项;-100分/次;-200分/次 | 1.经税务机关执业检查发现,涉税业务不符合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规定的,一般涉税专业服务每项扣2分,特定涉税专业服务每项扣4分,每次检查最高扣50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加扣50分,共计扣100分;情节严重的,加扣100分,共计扣200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 ||||
| 03 | 纳税记录 | 0301 | 个人依法纳税情况 | -50分/次;-100分/次;-200分/次;-500分/次 |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涉税服务人员本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者在个人纳税方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扣5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情节严重的,扣200分,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00分,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 | ||
备注:
1.涉税服务人员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的,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解除后,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
2.本表“积分/扣分规则说明”所述“以上”均含本数。
政策解读
税务总局以税务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落地施行,税务总局在连续多年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以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合规管理、维护法治公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健全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管理规则,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三、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第五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是什么?
《办法》第六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如何评定?
《办法》第十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六、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无法评为TSC5级?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TSC5级:
(一)上一个评价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二)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不满3年;
(三)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七、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是多少?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八、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高于TSC1级?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TSC1级:
(一)当前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的;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尚未解除的;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新设立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的。
九、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办法》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信用等级直接判为TSC1级: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
(五)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八)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十、对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激励措施?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二)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级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管理,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的除外;
(三)依托税务信息化系统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十一、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哪些约束措施?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办法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四)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十二、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哪些激励约束措施?
《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一)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
(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十三、纳税人如何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
纳税人在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可以查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纳税人在知晓受托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或者已报送基本信息但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仍然委托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委托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涉税服务人员因纳税争议代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时,经查验发现未取得纳税人授权或者存在3年内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委托方纳税人到现场沟通。
十四、如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该怎么办?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以下信用复核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产生或者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十五、如果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没有机会修复信用?
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按规定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为1年,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经公示满3个月,或者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经公示满1年的,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十六、《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2025年度信用积分规则按照原规定执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