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0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2020年10月30日 施行
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的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积分类别 | 积分/扣分标准 |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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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
01 | 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100分) | 直接得分 | 纳税信用得分或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 | 1.第一个评价周期该指标得分为纳税信用得分;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的,该指标得分为 70 分;纳税信用直接判 D 以及纳税信用得分小于 0 的,该指标得分为 0 分;纳税信用保留 D级的,该指标得分为 20 分;机构纳税信用结果发生变动的,按照最新结果重新计算得分。
2.以后每个评价周期,该指标得分=上一评价周期期末信用积分×20% | ||||
02 | 委托人纳税信用(20 分) | 0201 | 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20 分) | 直接得分 | 平均分 | 1.该指标分值=截至积分时点全部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之和/截至积分时点委托人累计总数×20%
2.积分时点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委托人,其纳税信用得分按70 分计。 3.委托人纳税信用结果发生变动的,按照最新结果重新计算。 4.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的,则以解除时点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为该委托人最后得分;同时,该委托人应纳入委托人累计总数。 5.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后又重新建立的,按照委托人最新纳税信用得分重新计算。 6.委托人纳税信用直接判 D 以及纳税信用得分小于 0 的,其纳税信用得分按 0 分计。 7.委托人纳税信用保留 D 级的,其纳税信用得分按 20 分计。 | ||
03 |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50 分) | 0301 | 纳税人评价(20分) | 直接得分 | 平均分 | 1.该指标分值=委托人评价得分合计数/发起评价次数2.委托人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对应分值分别为 20 分、15 分、10 分、5 分、0 分。
3.每个评价周期末,税务机关网上向每个委托人发起一次评价。 4.超过评价期限,委托人未作出评价的,按照“基本满意”计分。 5.双方在评价周期内结束委托关系的,在结束的当天发起一次评价,期末不再评价。 6.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后又重新建立的,以评价周期内最后一次评价为准。 | ||
0302 | 税务机关评价(30分) | 030201 | 遵守办税秩序的情况(15分) | 基准分 | -5分/-10分 | 扰乱办税秩序的,第一次扣 5 分,第二次扣 10 分,扣完为止。 | ||
030202 | 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情况(15 分) | 基准分 | -5 分/次;
-100 分; -200 分 |
1.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每次扣 5 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 2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04 | 实名办税(90分) | 0401 | 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30分) | 基准分 | -5分/次;-100分;-200分 | 1.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 5 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 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 2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0402 | 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30 分) | 直接得分 | 按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量占比计算得分
-5 分/次; -100 分; -200 分 |
1.该指标分值= 30 分×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量/(积分时点职工总人数×30%)
2.该指标最高分为 30 分。 3.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 5 分。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 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 2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5.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0403 | 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30 分) | 直接得分 | 按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与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数比值计算得分 | 1.该指标分值=30 分×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数
2.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数包括在此期间内从该机构退出的人员(下同)。 3.该指标最高分为 30 分。 | ||||
0404 | 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 直接扣分 | -100分;
-200分 |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 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 2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2.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05 | 业务规模(20分) | 0501 | 业务结构(10分) | 直接得分 | 按分类业务占比计算得分 | 1.该指标分值=(纳税申报代理收入+一般税务咨询收入+专业税务顾问收入+税收策划收入+涉税鉴证收入+纳税情况审查收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收入×50%+其他涉税服务收入×50%)/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10 分
2.“收入”是指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的累计收入(下同)。 | ||
0502 | 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10 分) | 直接得分 | 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 | 1.该指标分值=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10 分
2.该指标最高分为 10 分,如果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1,该指标得分为 10 分。 3.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数 4.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本省参与统计的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本省参与统计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数 5.同 1 人在 2 个或 2 个以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同时从业的,按 1 人算。 6.“全省”“本省”中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 | ||||
06 | 服务质量(120分) | 0601 | 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20 分) | 基准分 | -1 分/份 | 未按规定将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的,每份扣 1 分,扣完为止。 | ||
0602 | 遵守执业规范情况(100分) | 060201 | 按期代理纳税申报情况 | 基准分 | 以 100%起,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2 分 | 按期代理纳税申报率=实际按期代理纳税申报(含财务会计报表)累计户次/应代理纳税申报(含财务会计报表)累计户次×100% | ||
060202 |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 基准分 | -100 分;-200 分;-300 分 | 1.发生该情形的,扣 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较重的,扣 2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扣 3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三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2.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060203 |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 基准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
060204 |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 基准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
060205 | 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基准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
060206 | 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 基准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
060207 |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 基准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
060208 | 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 基准分 | -100分;
-200分; -300分 | |||||
07 | 业务信息质量(50 分) | 0701 | 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30 分) | 070101 | 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信息 | 基准分 | -10分/-30分;
-100分; -200分 |
1.逾期报送,扣 10 分。
2.未报送,扣 30 分。 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 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 2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4.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070102 | 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 基准分 | -2分/处;
-100分; -200分 |
1.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 2 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 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 2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0702 | 单独报送一般税务咨询、其他涉税服务业务信息(20 分) | 直接加分 | 0.5分/份 | 1.每报送一份加 0.5 分。
2.该指标最高分为 20 分。 | ||||
0703 | 单独报送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信息 | 070301 | 未按时报送四项业务信息 | 直接扣分 | -10 分/-20分;
-25 分/-50分; -100 分; -200 分 |
1.存在逾期报送情形且逾期报送比例不超过 50%的,扣10 分;逾期报送比例超过 50%的,扣 20 分。
2.存在未报送情形且未报送比例不超过 50%的,扣 25 分; 未报送比例超过 50%的,扣 50 分。 3.业务完成时间以签署相关报告、意见或其他结论性文件时间为准。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 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 2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5.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070302 | 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 直接扣分 | -4分/次;
-100分; -200分 |
1.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 4 分,最多扣 40 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 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 2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 ||||
08 | 行业自律(30分) | 0801 | 接受行业自律管理(25分) | 直接得分 | 25分 | 税务师行业协会(代理人分会)或其他行业协会会员得25 分。 | ||
0802 | 受到行业惩戒情况 | 080201 | 训诫 | 直接扣分 | -5分/次 | 1.同一个行为同时受到两种以上惩戒的,按照最严重的一档扣分。
2.在评价周期内,扣分上限为 25 分。 | ||
080202 | 通报批评 | 直接扣分 | -10分/次 | |||||
080203 | 公开谴责 | 直接扣分 | -15分/次 | |||||
0803 | 设立党组织情况(5分) | 直接加分 | 5分 | 机构设立党组织的,加5分。 | ||||
09 | 人员信用(10分) | 0901 |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情况(20 分) | 直接得分 |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全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 | 1.该指标分值=20 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全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
2.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之和-评价周期期初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之和)/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数 3.评价周期内加入人员期初信用积分按加入时点信用积分计,评价周期内退出人员积分时点信用积分按退出时点信用积分计。 4.全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本省参与统计的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之和/本省参与统计的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5.该指标最高分为 20 分,最低分为 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