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暂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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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4年8月26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暂定名)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2004年10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44020000.10 木炭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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