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暂定名)(2003)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3年7月1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暂定名)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3年第27号  2003年8月1日  施行

2004年8月26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暂定名)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2004年10月1日  废止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44020000.10 截面直径>4cm长度>10cm棒状木炭 包括圆截面和半圆截面,原料为不包括竹子的木材
2 44020000.20 非圆型截面的棒状木炭 原料为不包括竹子的木材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