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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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3年2月28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3〕39号  2003年2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邻省的收费标准,考虑我省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现对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

  (一)人民防空一类重点城市(哈尔滨市、大庆市)每平方米2100元;

  (二)人民防空二类重点城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每平方米1900元;

  (三)人民防空三类重点市、县(鸡西市、鹤岗市、伊春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嫩江市、双城市、集贤县、北安市)每平方米1600元;

  (四)人民防空其它市、县每平方米1200元。

  二、各级人防部门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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