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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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
历史沿革
2017年12月28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的决定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2018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草案)》,同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结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会议决定,批准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现就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提出如下方案: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
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额标准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