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8月28日 财政部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89〕国税油政字第33号 1989年8月28日 执行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89〕国税油穗政字第11号文收悉。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合同前人员费用,已明确可以视同勘探费用允许列支。因此,来华进行投标和谈判合同活动的人员,其工资薪金凡是在其在华机构中列支的,均应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