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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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7月2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7〕19号  2017年7月21日  执行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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