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6年12月5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62号 2016年12月5日 执行
2018年12月26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原材料 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8〕60号 2019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财关税〔2016〕62号附件中附1、2、4、5所列进口物资清单同时停止执行。
2016年12月5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62号 2020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继续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件以及上游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三、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四、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并将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
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所指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2类。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包括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
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规定范围为内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见附1-1、1-2和附2-1、2-2;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的规定范围内的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见附1-3、附2-3.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超出免税物资清单范围进口的物资,应照章征税。
四、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在经核定的年度进口金额内,进口维修规定范围内的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生产设备的清单见附1-4、附2-4.零部件年度免税进口金额根据企业所进口生产设备的总值及设备使用年限,按照附3所列进口生产设备维修用零部件免税进口金额计算公式确定。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超出年度免税进口金额进口的维修用零部件,应照章征税。
五、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见附4、5.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超出免税物资清单范围进口的物资,应照章征税。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彩色滤光膜及偏光片生产企业的名单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名单中新增企业、名称变更或发生资产重组的企业,分别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函告之日和函告中明确的企业名称变更或发生资产重组之日起,享受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终止生产经营的企业,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函告中明确的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停止享受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
对于其中涉及进口用于维修规定范围内的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附3所列公式所需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生产设备总值”、“设备的使用年限”等系数同时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算出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各年度维修用零部件的免税进口金额并印发通知。
七、海关对上述进口物资进行减免税审核确认时,应以相关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所列的中文商品名称和性能指标为准,相关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所列税则号列作为参考。
八、享受免税政策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彩色滤光膜及偏光片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告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效果,附《进口物资金额及免税额统计表》(见附6),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九、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彩色滤光膜及偏光片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原材料、零部件的供应企业,可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向财政部提出调整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具体建议。
十、其他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方向的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可否享受免税政策。
十一、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彩色滤光膜及偏光片生产企业根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享受政策的资格。
十二、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政策的事中事后管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附:
1.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清单
2.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清单
4.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清单
5.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