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1年4月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1号 2021年4月9日 执行
正文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现就“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以下称藏毯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1和附件2。其中,附件1适用于东盟博览会,附件2适用于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阿博览会、南亚博览会、藏毯展览会、亚欧博览会、中蒙博览会和中非博览会。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附件:
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一)
序号 | 类别 | 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金额上限 |
---|---|---|
1 |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 每个参展商第1-7类展品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15000美元。 |
2 |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 |
3 |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 |
4 |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
5 |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 |
6 |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 |
7 |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 |
8 |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 每个参展商第8-11类展品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 |
9 | 珠宝、首饰品 | |
10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 |
11 | 艺术品 |
注:
1.本清单仅适用于东盟博览会。
2.第1类展品包括以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饮料。
3.清单所列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二)
序号 | 类别 | 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金额上限 |
---|---|---|
1 |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 每个参展商第1-20类展品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 |
2 |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 |
3 |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 |
4 |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
5 |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 |
6 |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 |
7 |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 |
8 | 工艺品 | |
9 | 化妆品 | |
10 | 医药品、保健品 | |
11 |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 |
12 | 珠宝、首饰品 | |
13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 |
14 | 信息产品 | |
15 | 艺术品 | |
16 | 木及木制品 | |
17 | 生皮、皮革、皮毛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 | |
18 | 地毯 | |
19 | 古生物化石标本 | |
20 | 矿物晶体标本 |
注:
1.本清单适用于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阿博览会、南亚博览会、藏毯展览会、亚欧博览会、中蒙博览会和中非博览会。
2.第 1 类展品包括以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饮料。
3.清单所列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