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6年2月28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3号 2026年2月28日 执行
正文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长沙、南宁、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五、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六、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 序号 | 类别 | 每个展商每届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金额上限 |
|---|---|---|
| 1 |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包括以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饮料) | 第1—20类展品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2万美元 |
| 2 |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 |
| 3 |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 |
| 4 |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
| 5 |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 |
| 6 |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 |
| 7 |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 |
| 8 | 工艺品 | |
| 9 | 化妆品 | |
| 10 | 医药品、保健品 | |
| 11 |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 |
| 12 | 珠宝、首饰品 | |
| 13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 |
| 14 | 信息产品 | |
| 15 | 艺术品 | |
| 16 | 木及木制品 | |
| 17 | 生皮、皮革、皮毛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 | |
| 18 | 地毯 | |
| 19 | 古生物化石标本 | |
| 20 | 矿物晶体标本 | |
| 21 | 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展品 | 该类展品免税销售额不超过2万美元 |
注:清单所列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