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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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11月13日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行〔2017〕434号  2018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告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更好地保障对外工作开展,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关于适时调整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进一步明确有关执行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伊朗等国家(地区)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省部级人员按规定安排普通套房的,住宿费及按固定比例收取的服务费据实报销;服务费无固定比例的,按不超过住宿费的5%报销。工作涉密、任务紧急且飞行时间超过6个小时(含中转航班)的,经事先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省部级人员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五、中央管理的正司局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原则上课参照省部级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严禁将住宿费等不宜包干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切实提高预算绩效。对违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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